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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的权利
来自: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4-05-15 10:52

 

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1)参加党的有关会议,阅读党的有关文件,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;

2)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,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;

3)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;

4)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,向党负责地揭发、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,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,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;

5)行使表决权、选举权,有被选举权;

6)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,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,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;

7)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,可以声明保留,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;

8)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、申诉和控告,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。

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。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、相辅相成的。共产党员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,同时也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。

——摘自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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